重庆市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要求,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拨付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本市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补贴产品范围:国家公布目录内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
补贴产品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补贴对象:注册地在本市且购买安装国家公布目录内补贴类产品的终端购买单位
第五条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并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条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第七条资金来源:产品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市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补贴资金的申请本市终端购买单位应向产品使用地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委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应填报相关产品的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2-5),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一)购买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条件,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设备购置、安装及淘汰情况,并提供相关发票复印件;(三)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