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模式黄士元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和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价值准则
①具体到刑事再审制度,虽然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设立了刑事再审制度,但是这些国家在再审事由、再审程序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对再审制度本身的理解、对现代法治国家再审制度之间差异的理解,对我国再审制度的理解和改进,都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再审制度中的价值冲突、各国(包括我国)面对这些价值冲突所进行的价值平衡和选择
刑事再审制度中最根本的价值冲突是“法的公平性”和“法的安定性”的冲突,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之间的冲突
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我将讨论“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公平性”背后的法理基础,指出二者可能存在的冲突
在本文第二部分中,我将探讨现代法治国家在平衡“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公平性”的冲突上采用的两种模式:既判力模式和禁止双重危险模式
在第三节中,我将对我国再审中的“有错必纠”理念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应如何合理平衡再审中的各项价值
一、“法的安定性”与“法的公平性”(一)法的安定性一般说来,“法的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securityoflaw)是和“法的公平性”相对应的概念
通常所说的法的安定性是指法律在一定时期的不变动性
这种认识源于对法律形式上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这一特征的逻辑推论,此种意义的安定性表现为不对或者尽量少对法律条文进行改动
②德国学者考夫曼认为,“法的安定性”有两种意义,一是“透过法律达成的安定性”,这种安定性是外部视角的、功能角度的安定性,是法律作用于社会后所达致的秩序与安宁;二是“法律本身的安定性”,这种安定性是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