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7页生命权价值的再探讨张平华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生命权价值/优先性/不可评估性内容提要:生命权价值具有优先性与不可评估性等基本特征
生命权的优先性主要体现为生命权是不可克减的权利、主体享有生命防卫权、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无效等方面,但是生命权并非绝对优先的权利
生命权的不可评估性意味着侵害生命权只能进行不完全赔偿
一、生命权价值的法律特征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生命是人格载体
为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1]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
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
依人格平等原则可知生命价值也应无高低贵贱之分
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命权的内容也无法作全面完整的列举
生命是自然人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自然人的任何其他权利均须附有生命权这一“法定条件”,即便以主体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或利益也无法换回生命,侵害生命权会导致主体权利能力的丧失,自然人一切权利随之消灭,其损害无法准确计量,生命第2页共17页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7页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在逻辑上不证自明
正因为生命权主体客体同一,生命与人格具有同步性,生命权之积极价值反而较少被注意,民法学者更多关注的也是生命权被侵害后的民事责任问题
生命权的丧失意味着自然人本人已不可能享有救济性权利,以由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主要救济手段的侵权法对生命权之救济力度明显捉襟见肘
因此,基于生命权的特殊性,生命权的价值有积极价值、消极价值之分
前者是主体积极行使生命权直接体现出的价值,后者是生命权被侵害后通过救济措施,主要是损害赔偿,从消极层面间接体现出的价值
生命权的积极价值具备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