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发布单位】82802【发布文号】宁政发[2001]38号【发布日期】2001-04-20【生效日期】2001-04-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1〕38号2001年4月20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管理的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救灾款使用管理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2001年3月)为了加强救灾款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我区救灾工作水平,现对救灾款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一、一、救灾款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加工储运救灾物资
二、二、救灾款坚持专款专用、重新使用的原则(一)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
不准将救灾款用于非灾地第1页共3页区和非灾群众
(二)救灾款的使用必须全面统筹、合理安排、及时分配
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拖欠救灾资金
(三)救灾款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解决牲畜的饲草饲料和饮水困难等畜牧业生产支出;不得用于购买籽种和肥料等农业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交通等非自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补助;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优抚对象和残疾人事业经费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三、三、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纳入村务公开;坚持民主评议、三级审核、登记造册、张榜公布;不准私分、贪污和优亲厚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四、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责(一)各市、县(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