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培养造就一批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青年骨干教师,特设立上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简称“阳光计划”)
凡“阳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
第二条“阳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阳光计划”分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两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10人,共20人
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3万元
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8个月
第四条申报“阳光计划”项目的人选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1—(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1
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0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
(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1
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具备硕士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
第五条“阳光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第六条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遴选、评审与立项第七条学校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2—第八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