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5页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公众的理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长效化、精细化
第四条【保障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第2页共25页第1页共2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5页城市管理投入,使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管理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居(村)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单位和居(村)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规划、建设、国土、园林、公用事业、环保、公安、交通、房产、林业、卫生、文化、工商、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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