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索证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供货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
具体指索取供货方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
本细则所称索票是指索取购物凭证,具体指索取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
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工作
专(兼)职采购人员应当熟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食品感官鉴别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