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府函〔2010〕41号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城镇企业入驻工业园区试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河西新区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鼓励城镇企业入驻工业园区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6日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鼓励城镇企业入驻工业园区试行办法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鼓励城区企业入驻工业园区(集中区)试行办法>的通知》(自府函〔2009〕54号)精神,为推进工业经济集中发展和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镇环境,鼓励现有城镇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根据《荣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乡镇总体规划界定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凡在现有城镇规划区内使用规划为非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符合园区准入条件且整体迁入工业园区的(以下简称入驻企业),可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以下简称退二进三政策)。二、土地收益政策(一)土地处置方式1、入驻企业原址土地若城市规划用途为商服、商住或居住用地的,按规划用途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入驻企业原址用地因城市规划限制(如属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等)无法实现土地增值的,按城市改造拆迁补偿办法处置。(二)土地净收益的计算办法1、净地出让:土地净收益=土地成交总价-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按规定计提的土地收入专项资金。2、毛地出让:土地净收益=土地成交总价-按规定计提的土地收入专项资金。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上解税费。土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成本为土地原始取得成本与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评估后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原址企业共同确认的资产价值之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按规定计提的土地收入专项资金,是按《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自府发〔2007〕48号)执行的各项计提标准,若国家调整计提土地收入专项资金的政策,则执行新的政策。(三)土地净收益返还的条件和标准1、入驻工业园区的新建项目业主须为原址工业企业业主,土地净收益待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再专项安排用于企业项目建设。工业物流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的,可参照执行。2、入驻企业原址固定资产总值(中介机构评估值,下同)大于原址土地净收益,入驻工业园区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重复计算,下同)大于企业原址固定资产总值的,土地净收益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小于企业原址固定资产总值的,投资总额占原址固定资产总值在50%—100%的,按相同比例安排土地净收益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投资总额占原址固定资产总值50%以下的按10%安排土地净收益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3、入驻企业原址固定资产总值小于原址土地净收益,入驻工业园区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大于企业原址土地净收益总值的,土地净收益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小于企业原址土地净收益总值的,投资总额占原址土地净收益50%以上到100%的按同等比例享受土地净收益,投资总额占原址土地净收益50%以下的按10%享受土地净收益。4、入驻企业在2011年以前完成搬迁的,按照上述标准金额安排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在2011年以后实施搬迁的,每推迟1年,在上述标准总额的基础上下浮20%安排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四)土地收益处置程序1、土地成交后,其收入应缴入财政统一管理。2、净地出让的,首先按政策规定向原址企业支付土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成本,再计提政策性专项资金。毛地出让的,计提政策性专项资金。3、土地净收益在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条件和标准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并完成土地成交结算,并由有关部门按第“四项”明确的工作程序对新建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后30天内,安排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五)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享受土地净收益专项安排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的,其入驻工业园区的新建项目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并按招标拍卖挂牌价格足额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