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晋城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市劳社字[2007]150号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1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财政全额拨款但未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县(区、市)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财政经费包干或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其中,省市和中央驻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伤保险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管理。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缴费费率参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未列入的用人单位,原则上确定为一类行业类别缴费费率暂按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0.5%确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认定工伤后的待遇支付标准,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及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我省处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实施意见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发生工伤并已确定伤残等级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2007年1月1日以后至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发生工伤尚未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