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法规名称】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检查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1-14【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检查管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能源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2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以能源委员会为执行单位
第3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主管机关为交通部
第4条厂商制造或进口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车(轿式、旅行式)应符合左列第一款或第二款耗用能源标准(以下简称耗能标准):一、依美国FTP75之测试方法:(一)耗能标准┌───────────────┬───────────┐│车辆总排气量等级(立方公分)│耗能标准(公里/公升)│├───────────────┼───────────┤│一二○○以下│一五.四││超过一二○○至一八○○│一一.六││超过一八○○至二四○○│一○.五│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超过二四○○至三○○○│九.四││超过三○○○至三六○○│八.五││超过三六○○至四二○○│七.八││超过四二○○│七.二│└───────────────┴───────────┘(二)于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经车型测试达到左列耗能标准并取得耗能证明文件者,得继续销售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不受前目之限制
┌───────────────┬───────────┐│车辆参考车重等级(公斤)│耗能标准(公里/公升)│├───────────────┼───────────┤│一○四六以下│一四.七││超过一○四六至一二七六│一二.○││超过一二七六至一四九六│一○.一││超过一四九六至一七二六│八.七││超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