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安全生产执法管理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
要充分考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委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条件,按照《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文件等规定
不得对不具备常态执法能力的乡镇(街道)实施委托执法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执法车辆、检测检验等装备设施,加大行政经费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保障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规定,市从年1月起,率先全面实施委托乡镇(街道)执法工作,有效提升了基层安全监管能力
但是当前还存在委托部门过多,委托业务范围太宽,委托责任落实不够,日常培训、指导、监督不深入,监察执法能力不适应,执法手段不硬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规范和加强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限定委托执法领域自治县行政执法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领域
主要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煤炭监管部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部门应当按照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文件规定的委托权限实施委托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执法权限,一般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警告和小额的行政处罚权)二、规范受委托执法主体进一步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处罚权限,各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乡镇(街道)监管执法能力现状和安第1页共4页全监管实际需要
落实委托责任,加强培训指导,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