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治理标准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我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维护治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按照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治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治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治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平安责任状》,明确系统的治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治理制度,并委托物业治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治理
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治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治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展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历的企业对系统进展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系统维护治理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通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治理操作和维护,维护治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功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缺点报告和缺点消除的登记制度
发生缺点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缺点、维修等缘故,需要临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平安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转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缺点运转
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系统设备、设备要求
1、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备、补水设备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