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1)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便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如何区别全国人大四个权力
四个权力区分的关键是看内容,而不是看文字表述中有没有“决定”两个字
如果是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如果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干部进行任免的决定,则是任免权;如果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则是监督权;如果是关于国家大政方针、规划的通过,则是决定权
人大代表的产生和职责
(1)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产生的方式有两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设区的市(包括)以上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选举产生,是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包括)以下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
(2)权利: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
义务: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