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曲发电厂二期供热改造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批准: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编写:_________________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曲电厂二期供热改造项目部2013
041、总则1
1、编制目的2000年1月,国务院以279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其中第19、36、44条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表现主要在以下两点: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就是说,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另外,执行强制性条文也是实现强制性条文全过程控制和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山西河曲发电厂二期供热改造工程
3、编制依据本细则的编制依据主要有(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7)《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8)《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