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公安发[1995]137号文发布1995年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
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
第四条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船舶火灾预防第五条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
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
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
第六条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第七条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第八条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
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
1类)、易自燃物质(第4
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
3类)、氧化物质(第5
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
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第十条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