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2
0版,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行小企业客户范围及分行部门设置的通知》(信银字[2013]1087号)、《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
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
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
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2
0版,2013年)》及总、分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要求,结合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小微企业法人贷款业务规定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小企业”)
若我行的小微企业法人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发生调整,本办法适用的借款人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是指我行向小微企业法人客户(即符合国家“四部委”标准且单户授信金额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微型企业)发放的,用于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小微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1
审批权限分行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权限为有效保证与房产足值抵押1000万元/信用200万元(含)
对有权审批人的转授权按《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同城机构)2013年第2次小企业授权及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调整方案的通知》【2013-7381】规定执行,若对权限进行调整,按调整执行
主要政策如下:(1)小微企业3年以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及5年以内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提供足值抵押
(2)分行无权审批抵押物在异地的小微企业授信
(3)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
2.审批流程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专职审批流程和分行信审会审批流程
(1)专职审批流程:分行转授权由各级有权审批人按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