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