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9-04-28
[成文日期]2019-03-29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2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19-04-04
[有效性]有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2号《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