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备考辅导资料1(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根据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规定。(2)得知危险原因、防备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有权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原因、防备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提议。(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协议。(5)紧急状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也许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一、设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的必要性及其意义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步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大量事故案例表明,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引起的责任事故。导致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的重要原因有四个:一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明确;二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作业;三是因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查处根据局限性;四是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畸轻,不能引起从业人员的足够重视。由此可见,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加强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照章作业的责任感,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二是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照章办事,不是违章违规;三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四是为事故处理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法律根据。二、《安全生产法》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义务重要有四项:(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的详细规范和根据。从这个意义上说,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际上就是依法进行安全生产。事实表明,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的状况。对这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服从管理。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导致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防止或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但实践中由于某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戴或者不能对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起的人身伤害时有发生,导致不必要的伤亡。例如煤矿矿工下井作业时必须佩戴矿灯用于照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带以防坠落,等等。此外有的从业人员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