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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篇一: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本《股权质押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0年【】月【】日在青岛市市北区签署:出质人:吴艳秋地址:联系电话:质押权人:青岛中策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上述主体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1、质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有限公司与银行之间于2020年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人民币伍仟万元的担保,并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担该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
2、为确保质押权人对主合同担保追偿权的实现,现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质押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承担人民币伍仟万元的反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质押股权1
1质押股权即本合同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2340
80万股,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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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质人保证对前述股权享有合法权利,并承诺承担因出质股权权属纠纷给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3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价值,即认定价值为每股2
20元,共计人民币(大写)【伍仟壹佰肆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51497600)
双方确认:质押股权价值的约定不构成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享有及行使质押权利的任何限制
如处臵质押财产获得的资金高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价值,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资金仍应当用于偿还质押权人因保证合同而承担的主债权,直至该主债权被清偿完毕
如还有剩余,则质押权人应将剩余资金退还出质人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