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颁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第十二点也规定了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救济权”,即“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局编写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希望《指南》能对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有所帮助
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申请人是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并依法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