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通过强制性保险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社会保险费征收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我省经历了从工作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征再到地税部门征收这样一个过程,征收环节逐步完善,各项制度日渐成熟,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根据近几年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并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就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初步分析,并提出浅显的见解。一、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演变历程我省社会保险费从工会部门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收,最终到地税部门征收,经历了一个温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初步分为以下四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全国总工会及各工会基层委员会收缴执行时间:1951年2月-199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政务院公布)文件精神,“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工会账户。由此可见,当初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全国性劳动保险文件,工会作为劳动保险的具体征收经办部门,在劳动保险费筹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当时参保缴费只限于国营、全民单位。”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收缴。执行时间:1988年-2002年12月。随着1998年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成立,国家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第五条明确指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单位。第三阶段:地税部门代收。执行时间:2002年12月-2005年6月。这段时间我省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虽然文件中要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由地税部门征收,但未对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作明确规定,而且从实际操作中看,这段时间地税部门的收缴工作仍属于代征的性质,但是征收范围逐步扩大,从原来的国营、集体单位到所有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经商户也可以参保缴费。第四阶段:地税部门征收。执行时间:2005年6月-至今。严格来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全部都实行地税征收,应该是从2005年6月《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188号令)的出台开始的。该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至此,我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明确规定了地方税务机关。二、当前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不可否认,从工会部门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地税代征再到现在的地税征收,地税部门依靠其强大的征收系统和信息平台,使全省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参保面也逐步扩大。但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笔者归纳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通过收入过渡户作为临时的“中转站”和“蓄水池”,不及时划转国库,以调节当期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保费收入。根据目前我省政策,虽然社会保险费征缴已实现地税征收,但是地税征收系统只对企业(即在税务部门登记在册的单位)进行征缴,对于普通个体、自由职业者以及外地转移收入等等,目前地税部门大部分还不能直接“接收”。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一般要通过地税部门的委托收缴机构或社保部门设立的收入过渡户进行。收入过渡户的存在,就为地税部门调节收入提供了可能。(二)没有按照政策要求比例、足额地进行征收,而是采用看似“简单、易行”的方法进行操作。由于历史的原因,虽然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但社会保险面窄,没有全员参保,难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地税部门征收后,仍然存在着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企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