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养老险问题处理意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XX〕107号)精神和省市有关会议要求,为妥善解决全区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退休年龄人员、原城镇下乡返乡知青、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基本原则按照“本人自愿、属地管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一次性办理”的原则,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1、曾在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以及在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
2、原在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在这些单位工作没有办理招工手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以上人员必须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
三、费用补缴办法20XX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上述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以全市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
符合本次参保条件、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上述补缴办法一次性补缴15年,再转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后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
四、退休条件和待遇计发办法1、20XX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人员从补缴的次月开始领取退休待遇,并参与年度的待遇调整
计发办法由两部分组成:第1页共3页(1)基础性养老金
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原享受遗属待遇人员的参保后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