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有限公司煤气管理制度主办单位:能源中心制度编码:制度页数:共页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发布日期:2012年月日生效日期:2012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加强对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的生产与使用的专业化管理,落实煤气管理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气系统安全、合理地运行,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的高炉、转炉、发生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使用、管理、维修和煤气安全事故的处理等,适用于公司各分厂煤气生产与使用单位各基层煤气用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各分厂在采用煤气专业新工艺、新技术及其它先进的节能措施
而不能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分别报能源中心、生产处安环室、设备处、技术处、企划处备案并同意后,方可使用和运行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四条能源中心职责: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和使用煤气监察机构,承担主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以及各分厂煤气平衡、单耗测算与指标调整及实际考核、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核、主管网的维护与安全运行、煤气防护和监测等工作
1、能源中心按月、年对煤气的使用和分配进行合理平衡,各分厂应按平衡后的煤气单耗定额数量使用,不得随意超量使用
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遇有煤气平衡发生变化或用户生产变动时,能源中心统一安排对煤气的调整
3、各分厂新增煤气设施(包括新、改、扩建工程),应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并附设1计说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各分厂新增煤气设施或临时要求增加用量,须经能源中心核准
5、各分厂临时并影响到煤气平衡的检修,应提前报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