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有限公司煤气管理制度主办单位:能源中心制度编码:制度页数:共页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发布日期:2012年月日生效日期:2012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加强对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的生产与使用的专业化管理,落实煤气管理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气系统安全、合理地运行,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的高炉、转炉、发生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使用、管理、维修和煤气安全事故的处理等,适用于公司各分厂煤气生产与使用单位各基层煤气用户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各分厂在采用煤气专业新工艺、新技术及其它先进的节能措施.而不能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分别报能源中心、生产处安环室、设备处、技术处、企划处备案并同意后,方可使用和运行。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四条能源中心职责: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和使用煤气监察机构,承担主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以及各分厂煤气平衡、单耗测算与指标调整及实际考核、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核、主管网的维护与安全运行、煤气防护和监测等工作。1、能源中心按月、年对煤气的使用和分配进行合理平衡,各分厂应按平衡后的煤气单耗定额数量使用,不得随意超量使用.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遇有煤气平衡发生变化或用户生产变动时,能源中心统一安排对煤气的调整.3、各分厂新增煤气设施(包括新、改、扩建工程),应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并附设1计说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4、各分厂新增煤气设施或临时要求增加用量,须经能源中心核准。5、各分厂临时并影响到煤气平衡的检修,应提前报告能源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由于无计划停产检修而造成煤气产销失衡,将追究有关分厂的责任。6、负责组织、制定煤气的企业(内控)标准及适时修订工作。7、合理配置检测装置,落实质量检验计划。第五条能源调度职责:行使煤气系统调度职能,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和系统煤气处理及管网的安全运行.1、各分厂、用户应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调度。2、遇停产、复产、检修、增或减用量及煤气系统异常或煤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故.第六条煤气防护站职责:在能源中心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生产处安环室的监督、指导。1、负责日常煤气停送传递卡的审核、检测和过程监护,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抽(堵)盲板、焊接及高空(处)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的现场监护,并对二、三类动火作业进行检测。2、每月检查1次分厂CO检测仪、O2检测仪、防毒面具等器具及安全切断设施等.按时参与培训从业人员以及各种事故演练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疏送和人工救护,主动参与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和处置工作。4、参与煤气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5、对分厂所有煤气报警仪、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仪表器具进行检查,建立分厂煤气报警仪表台帐,防护器材维护上的检查与督办,使其随时保持正常状态,并负责各分厂关键性救护。6、参加煤气事故分析,推进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分厂做好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27、建立煤气设施检查制度:每日对所辖煤气设施及主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哨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施的检查。第七条安全生产处职责:1、负责日常公司一类动火作业的审批和过程监控,并对二、三类动火作业进行检查、指导、验收.2、负责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指挥和处置工作.3、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处罚权。5、主持煤气事故分析,对煤气各种事故进行调查.6、督导、检查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