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令第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第四条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
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第六条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章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第七条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五)具备包括合作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