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0页我国税权纵向配置的规范分析朱丘祥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税权纵向分权税收立法权规范分析内容提要:我国税权的纵向配置由中央主导,一直缺乏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存在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地方政府滥用“自主”收费权、税收立法领域政府立法与部门立法现象严重、缺失有效的民主法制监督等问题
解决问题的焦点在于赋予地方法定的财税自主权,以保障其作为公法人的独立权利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权”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主体税种,并清理同宪法相抵触的税权划分规定,通过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一、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基本特征1、税权的纵向划分缺乏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我国税权的纵向划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规则,缺少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收基本法,难以从法律高度对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解释权、各级税务机关人事权等做出科学、第2页共30页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0页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地方税收体系乃至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权的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抑制了地方政府加强税收管理的积极性
[1]目前,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通过颁布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而作为分税制改革直接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连行政法规都还算不上,这就使得税权划分的过程带有中央与地方之间非制度性博弈的特征,从而使集权—放权—收权的循环变得不可避免
此中问题的焦点在于:地方政府的宪法地位与其实际的财政地位相矛盾,地方政府的财政地位与其职能是很不相称的,[2]这与“中央和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