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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烟国税翻印〔2006〕18号(略)二OO六年二月八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三、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二○○六年一月九日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翻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烟地税翻印〔2006〕7号(略)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20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第2页共13页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3页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与房管、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在审查确认住房成交价格时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二、普通住房面积标准应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单独注明的车库、地下室面积。三、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对外销售申请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可凭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作为抵扣凭证,扣除价格以发票或收据注明的价格为准。原购房发票或收据丢失的,可凭原售房单位提供的发票或收据存根联复印件(需售房单位加盖公章)作为抵扣凭证。二ОО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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