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
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
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
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
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具体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一次性费用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转化为共同财产按以下公式计算:费用总额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年限×———————————70—入伍时年龄(四)赠与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