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质量安全整治方案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发〔**〕247号)的总体要求和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3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猪肉市场和集体食堂、餐饮等用肉单位的监管,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保证猪肉质量安全。到今年年底,全县定点屠宰率实现100%,定点屠宰企业猪肉出场(厂)检疫检验合格率达到100%,县城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第1页共12页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二、工作职责贸易局。制定全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本地区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全面清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卫生局。加强集体食堂、餐饮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依法查处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检验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畜牧局。加强生猪及猪肉检疫工作。做好生猪产地检疫、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屠宰和调运第2页共12页对病死猪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工商局。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严格实行“双章一证”制度,未经检疫检验和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入市销售,把好市场猪肉准入关。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立即退市,严肃处理,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肉品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监管。公安局、药监局。积极参与联合执法行动,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上述部门应将本次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按照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时间步骤进行专项整治。第3页共12页屠宰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完善行规行约,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帮助,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相关行业标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觉遵守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三、工作措施和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成立猪肉第4页共12页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贸易局、公安局、农业局、卫生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贸易局。专项整治期间,县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要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和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政府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二)突出整治重点。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县贸易局牵头,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重点,对城乡结合部、与邻近区县交界地区的私宰窝点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重第5页共12页点整治,保证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