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的质量控制措施6。1不合格品的分类及质量事故分类6。1.1工程产品不合格品分为轻微不合格品、一般不合格品和严重不合格品三类.6.1。1.1轻微不合格品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轻微不合格品:(1)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得到解决,不致造成材料浪费的情形;(2)检验批的一般项目中某些超过偏差的子项,但其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的情况;(3)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6.1。1。2一般不合格品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不合格品:(1)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在24小时(不含24小时)以内的情况;(2)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中某些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的情况;(3)返工造成1000(含)元人民币以上,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经济损失。(4)三次通知未采取措施的轻微不合格品按一般不合格品处置。6.1。1。3严重不合格品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不合格品:(1)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严重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在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的情况;(2)检验批的主控项目验收不合格,对工程(产品)结构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情况;(3)直接经济损失5000(含)元人民币以上,1万元人民币以下。6。1。2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6。1.2。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6.1。2。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不满5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6.1.2。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6。1.2.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6.2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判定6。2.1轻微不合格品由项目组质量检查员判定.6.2。2一般不合格品由项目部质量负责人、工程部质量检查员判定.6。2.3严重不合格品由质量管理科组织判定。6.2。4进场材料的不合格品由材料部门人员组织技术、质量人员判定.6.2.5质量事故由建设公司组织判定。6.3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上报制度6.3.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要在24小时之内上报建设公司质量管理部。6.3.2发生一般、较大质量事故要在72小时之内报建设公司质量管理部。6。3。3发生严重不合格品时要在24小时内上报质量管理科。合格品的发生、整改情况要在每月质量简报中写清楚,上报质量管理科。6.4物资不合格品的处置6。4.1进场物资出现不合格品时,材料员应对不合格品进行记录、标识,并采取隔离措施。6.4.2属自行采购的物资,物资管理部门通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和项目质量负责人,由采购人员负责退货.6.4。3对于顾客提供的物资发现有不合格品时,应向顾客报告,由项目部与顾客协商解决,并保留协商记录。6.4.4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物资,由工程质量检查员和技术人员判定,由材料员进行处理。6.5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处置6.5.1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处置方式有四种(1)返工(2)返修或让步接收(3)降级,改作他用(4)报废6.5.2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和降级(1)报废的产品应执行公司相关程序.(2)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评定。返工、返修后的产品验证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验证不合格时判定等级提升一级。(3)不合格品的降级使用必须得到监理、顾客的认可才能执行.6。5.3不合格品的处置程序6.5.3.1轻微不合格品:各级质量检查员下发不合格整改通知单通知现场施工工序负责人、工长、技术员等进行整改,工序负责人、工长、技术员负责督促实施,整改后由质量检查员验证。接通知后一日内,施工班组不整改,处罚时按一般不合格品处罚.执行一般不合格品处置程序,质量检查员必须对轻微不合格品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