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XX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为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XX]7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金筹集与管理(一)基金筹集方式1、城镇职工自20XX年4月1日起,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即按10%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人每月15元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按月划入门诊统筹基金
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即按5
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其中,单位按单建统筹缴费的,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按照自愿原则,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
2、城镇居民自20XX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大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一次性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划入门诊统筹基金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调整1、调整时间自20XX年4月1日起,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办法
具体比例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XX]73号)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2、记入办法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记入:第1页共9页(1)第二章第五条“上年度”,均为自然年度
(2)在职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每月按比例记入
(3)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养老金为基数,每月按比例记入
(4)本医疗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收入、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变化时,个人账户记入基数年内不再调整
3、记入时间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每月月底前记入个人账户;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