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773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第一号《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XX年11月4日临沧市人民政府20XX年度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统筹质量,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XX年-20XX年)》(国发"20XX"12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XX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XX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XX"14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持卡就医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XX"127号)以及《XX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云府登42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第1页共25页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等。本条所称机关事业单位系指由财政供养的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下同);企业单位系指非财政供养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同)。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单基数缴费和单一缴费主体的保障水平与本市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达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体目标。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缴费基数核定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水平、统一费用结算办法、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定点管理、两级经办的统筹模式。第二章资金筹集3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以下简称在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第六条缴费基数。(一)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保险年度向前推两年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社会平均工资除以12(四舍五入到元);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为保险年度向前推两年的全市企业单位年社会平均工资除以12(四舍五入到元)。(二)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本单位在职人员总人数乘以在职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积。第七条缴费比例。第2页共25页(一)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二)单位缴费比例为浮动费率,20XX年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的6.5%。从20XX年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的12月份根据上年度统筹基金收支情况,按以下规定公布次年度的单位缴费比例:41.统筹基金当年收支结余(或者亏损)在15%(不含15%)以内的,维持上年度的缴费比例;如连续三年结余(或者亏损)都在15%以内,但三年累计结余(或者亏损)超过30%(含30%),次年缴费比例下调(或者上调)1%。2.统筹基金当年收支结余(或者亏损)在15%(含15%)以上30%(不含30%)内的,次年的缴费比例下调(或者上调)0.5%。3.统筹基金当年收支结余(或者亏损)在30%(含30%)以上的,次年的缴费比例下调(或者上调)1%。每年最多下调(或者上调)1%。(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1.本办法实施后,新参保的,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比例为5%。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保且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在本办法实施后的第一年,可根据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是否建立个人帐户,一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