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773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第一号《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XX年11月4日临沧市人民政府20XX年度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统筹质量,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XX年-20XX年)》(国发"20XX"12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XX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XX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XX"14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持卡就医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XX"127号)以及《XX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云府登42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第1页共25页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等
本条所称机关事业单位系指由财政供养的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下同);企业单位系指非财政供养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同)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单基数缴费和单一缴费主体的保障水平与本市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