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素材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3应是合法行为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典范的榜样标兵〞
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
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时机,将乙送往医院抢救
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局部住院费
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治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全部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
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
而丙迟迟不付款
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
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全部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约的权利
无因治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其签订的合约属效力未定合约二法律行为的要件(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1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约
2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别事实要素
〔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方融资租赁合约等〔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方保管合约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