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本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目的是为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力求实现机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及时消除设备及系统存在的缺陷,规范缺陷管理流程,真实反应设备健康状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专用术语定义第一条缺陷:缺陷分为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是指影响机组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影响建、构筑物正常使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现象等
如设备的振动、位移、磨擦、卡涩、松动、断裂、变色、过热、变形、异音、泄漏、缺油、不准、失灵,建、构筑物设施及附件的损坏、安全、消防和防洪设施损坏,以及由于设备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等
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零、一、二、三、四类,其中零、一、二、三类缺陷指设备缺陷,四类缺陷指非设备性缺陷
(一)零类缺陷:即紧急缺陷,是指危急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甚至全厂停电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
(二)一类缺陷:是指威胁生产安全或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机组正常出力或正常参数运行,属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缺陷
(三)二类缺陷:指在计划检修中才能消除的缺陷,不影响设备出力和正常参数运行,但有危及机组正常运行的可能,需要倒系统运行或必要时需要停机后在短时间内就可消除的缺陷
(四)三类缺陷:指发电主、辅设备及公用系统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质的缺陷,在机组运行中可以消除,消除时不影响机组出力及负荷曲线,属于可随时消除的缺陷
(五)四类缺陷:即非生产设备缺陷,主要指建、构筑物等非生产设施缺陷,主辅设备及其系统以外,对机组、设备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不会构成直接影响的缺陷,包括:建、构筑物(门窗、上下水、屋顶、地面、设备基础等)、设备照明及一般照明、浴室、卫生间、自来水系统、现场水冲洗系统、设备标识牌、安健环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