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5月19日转发)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小学三级教师职责: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小学二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小学一级教师职责:1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小学高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