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组织实施省级系统个性化应用功能开发。1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留守儿童信息更新、学生近期照片更新等;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本学校的各项基本信息,及时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校长姓名、学籍管理员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变更。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必须与“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2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各级直属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属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业务管理。高中分属市(州),初中以下学段学校分属县(市、区、特区)。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到并入的学校;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第八条各级学籍管理员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登陆“系统”,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并保持联系畅通。第三章新生入学与学籍建立第九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第十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的,由学校负责依据学生的公安户籍信息,采集并录入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系统”获得学籍号。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家长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或社区出具的无户证明、接种证、保健手册、暂住证等相关手续,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3过“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取得户籍后,按身份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教育部申请正式学籍号。第十一条学校从小学新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信息档案。招生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始一个月内按招生任务处理完初一、高一新生的升学学籍变更。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分为系统信息档案和纸质档案。系统信息档案纳入“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学籍档案信息化同时保留必要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