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第一幼儿园教师法制记录(第七周)时间:2016年4月5日地点:白云区第一幼儿园会议室主持:袁青参加人员:全体一幼集团园教师主要内容:张凌同志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10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