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经济法规补考知识点模块一铁路运输法律法规1、《铁路法》是铁路管理的一部基本法律,是调整铁路与国家、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在铁路建设、安全、运营、发展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是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龙头。2、铁路法的适用范围:铁路法的适用范围是指铁路运输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1)铁路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按照铁路法的规定,铁路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中的合资铁路(国内)、中外合资铁路。(2)铁路法的时间效力范围。铁路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即《铁路法》及相关铁路运输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始于法的生效之日,终于法的废止之日。(3)铁路法对人的效力范围。铁路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和铁路运输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其中.自然人既包括我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即凡是与我国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合资铁路(国内)、中外合资铁路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3、产生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行为:(1)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相联系起来的行为称为法律行为,如订立铁路运输合同。法律行为有两种:一是合法行为,即行为不受法律禁止,如根据运输合同完成运输任务。二是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应为而不为,不应为而为。(2)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3)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铁路运输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案件做出的判决和裁定。(4)组织人事行为。组织人事指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人事任免、劳动合同签订等行为。4、铁路运输法律法规的特殊特点有广泛性、复杂性、技术性和变动性。模块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客体:物(最普遍的客体)、经济行为、智力成果内容:权利、义务2、作为交通运输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具有民事经济权利能力和民事经济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从生到死民事行为能力:按年龄、精神状况、是否入狱等因素划分,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是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可分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个体工商户。法人:并非是真实的“人”,而是一种由法律赋予了法律人格的,能够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合体。4、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如学校、科研院所、街道卫生院等。5、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责任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形:1、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1)拒绝履行(2)不完全履行(3)迟延履行(4)质量不合格(5)不正确履行2、当事人要有主观上的过错(1)故意。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后果,但仍实施这一行为,有意促成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过失。过失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过失又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3、当人事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估计的。损害事实分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部分,其中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违反合同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