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申办受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在我市办理:(1)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举办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教育培训机构应确定符合要求的机构名称:1)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培训中心(培训学校、培训学院等)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同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3)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办学机构负责人(院、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1)校董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校董会设负责人1人
2)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校董会负责人或培训机构负责人担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培训机构校董会的成员
(4)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培训学院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培训学院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
5)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1)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
2)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培训学院有独立校园,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