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08-25【生效日期】2005-08-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大连市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业经2005年8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2005年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政府对持有辖区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制
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保障、按人定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电、燃料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措施第六条第六条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口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条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具体是指: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含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