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管理,推动广西生态旅游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进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第三条示范区创建工作评定依据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评定达标分为分(在国家级达标分分的基础上降低分执行)第四条示范区创建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或广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五条各级旅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示范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旅游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创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在—2—生态保护、项目建设、资金扶持、线路编排、市场促销等方面重点支持示范区发展
第六条各设区市旅游局与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示范区的筛选、初评、推荐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由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厅负责示范区的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工作并对示范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第二章申报第八条示范区的申报,按照“单位自愿提岀申请,市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厅组织实施评估、考核、验收、批准和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申报“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以良好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