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总纲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本法典调节的关系1.本法典调节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确定、修正、取消、计算、缴纳程序之间的权利分配,以及国家与纳税人(税务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下简称税务关系)。2.本法典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调节关税及进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商品税和运输工具税的征收比率。3.本法典及相关法调节国家税收与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征收比率。第二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及其实施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依据塔吉克斯坦宪法制订,由本法典及其他根据本法典规定采纳的调节税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和塔吉克斯坦认可的国际法规组成。2.本法典中所采用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事法、私产法和其它法,如果本法典未作其它规定,则其概念和术语意义应为原法中此概念和术语的意义。3.如果本法典规定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则征税时应依照本法典规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征税问题时应与本法典的规定相一致。4.禁止将本法典有关税务关系的规定列入与税务无关的法律当中,但下列规定除外:——行政违法法律对行政违法做出的规定;——刑法对税务犯罪做出的规定;——破产法对纳税义务优先权做出的规定;——海关法对税收做出的规定;——相应日历年国家财政法做出的规定;——其它缴纳财政款项法做出的规定;——投资协议、租赁协议和信贷(资助)协议,以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下院批准通过的其它国际法规对税款做出的规定。5.对于外国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和外国政府使馆和领事馆及其使馆和领事馆工作人员,以及国际组织代办处及其工作人员和成员,应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程序保证其免缴税款并享有本法典赋予或者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认可的国际法规规定的其它税款特惠。6.如果外国公使不是作为该国公使而是使用其它身份,那么其不享有防止重叠课税国际法规规定的特惠。第三条确定、修正和取消税款方法1.新税款的确定、已定税款的修正或取消,应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立法提案权程序,记入本法典及(或)本法典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法律修正书和补充书。2.确定税款时应明确全部课税要素。3.按规定记入本法典修正书和补充书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有关课税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方案应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程序,在国家授权机关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同意后呈报给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四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课税制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课税制度为本法典规定的税务关系与所采用的纳税保障措施,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和其组织形式,其权利和义务,税务检查形式和方法,以及违反税法责任的总称。第五条课税制度原则1.依照本法典,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缴纳本法典规定其应缴纳的所有税款。2.对于本法典未作规定的税款,禁止委托他人承担缴纳义务。3.依照本法典计算所得的税款,对于国家来讲属于货币债务,应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只对本法典规定的地方税款进行缴纳。第六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款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款分为国家税款和地方税款。在本法典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按本法典规定程序,纳税人进行专项纳税和/或特惠纳税。2.国家税款包括:——进口税;——利润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资源税;——公路使用税;——皮棉和初炼铝销售税。3.属于本法典规定并由各市和各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文件确定实施的地方税款包括:——运输工具税;——固定资产税。4.本法典第十六章对专项课税制度作了规定,依照此专项课税制度,个别纳税人必须依照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以便捷方式对某些国家税款和地方税款进行缴纳。5.属于专项课税制度的有:——自然人依照专利和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时的课税制度;——针对小型企业活动主体的便捷课税制度;——针对农产品生产者的便捷课税制度(统一征税);——针对博彩业经营主体的专项课税制度。6.本法典第十七章对税款优惠制度进行了规定。如果优先对经济领域进行投资,则该课税制度将给予额外的税款优惠。7.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国家税款、关税和其它海关缴纳款项及其它缴纳财政款项均应按上述法律和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和金额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