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总纲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本法典调节的关系1
本法典调节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确定、修正、取消、计算、缴纳程序之间的权利分配,以及国家与纳税人(税务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下简称税务关系)
本法典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调节关税及进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商品税和运输工具税的征收比率
本法典及相关法调节国家税收与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征收比率
第二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及其实施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依据塔吉克斯坦宪法制订,由本法典及其他根据本法典规定采纳的调节税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和塔吉克斯坦认可的国际法规组成
本法典中所采用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事法、私产法和其它法,如果本法典未作其它规定,则其概念和术语意义应为原法中此概念和术语的意义
如果本法典规定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则征税时应依照本法典规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征税问题时应与本法典的规定相一致
禁止将本法典有关税务关系的规定列入与税务无关的法律当中,但下列规定除外:——行政违法法律对行政违法做出的规定;——刑法对税务犯罪做出的规定;——破产法对纳税义务优先权做出的规定;——海关法对税收做出的规定;——相应日历年国家财政法做出的规定;——其它缴纳财政款项法做出的规定;——投资协议、租赁协议和信贷(资助)协议,以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下院批准通过的其它国际法规对税款做出的规定
对于外国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和外国政府使馆和领事馆及其使馆和领事馆工作人员,以及国际组织代办处及其工作人员和成员,应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程序保证其免缴税款并享有本法典赋予或者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认可的国际法规规定的其它税款特惠
如果外国公使不是作为该国公使而是使用其它身份,那么其不享有防止重叠课税国际法规规定的特惠
第三条确定、修正和取消税款方法1
新税款的确定、已定税款的修正或取消,应依照塔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