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热水器和漏电保护器均有缺陷,造成用户死亡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案【案情介绍】原告何某在被告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处购买了被告某日用电器卫生厂生产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同时购买了被告某无线电厂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个,安装在自己家的卫生间中。原告之妻于某日晚在用该淋浴器洗澡时,因淋浴器漏电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有缺陷,遭电击死亡。何某向法院起诉,状告两个产品的生产厂商,请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问题】1.分别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3.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法理分析】一、分别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分别侵权行为的概念分别侵权行为也叫做无共同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多数人侵权行为。2.分别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1)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因此符合多数人侵权行为的要求,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范畴。(2)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分别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尽管没有主观上的联系,但在客观上,每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实际上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3)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各自原因。分别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的行为都作用于同一侵害目标,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是损害发生的各自原因。(4)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且该结果可以分割。分别侵权行为的一个本质特点是,虽然造成了一个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可以分割。在对物的损害中,这种情形尤为明显。3.分别侵权行为的类型分别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和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两种类型。二、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1.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人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相比较,显著区别有以下四点:第一,在主观上,分别侵权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可能对于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造成被侵权人的同一损害有事先的预见,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而共同侵权行为在主观方面或者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具有共同过失。第二,在客观上,分别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的行为是分别实施的,尽管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但该损害结果是可以分割的,而不是不可分割。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数个行为人虽然也既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他们的行为紧密关联,构成了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而且该损害结果是不可以分割的。第三,在行为的表现形式上,分别侵权行为的每一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都是一个个的单独的行为,是行为人分别实施的数个侵权行为,只是该数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而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侵权行为,即使数人实施,但该数个行为在主观上关联共同,或者在客观上关联共同,构成完整的、单独的、独立的侵权行为,在行为的数量上只是一个侵权行为。第四,在后果上,分别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按份责任,每一个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对整体的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连带责任,每一个共同侵权人都对整体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实行对外连带、对内也连带。综合起来,认定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第二,数个行为人都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三,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引起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是各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分别产生作用、具有原因力;第四,数人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符合这些要件要求的,构成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数人侵权,行为人有共同故意的,对于损害后果不存在可分不可分的问题,都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