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第三实验中学考试纪律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测试等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
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第二条除当场考试必备文具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
第三条不准携带移动电话、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通信、上网、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
第四条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
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五条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前,不可交卷离场
第六条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七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第八条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处分:(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四)在考场睡觉,看课外书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者
第十条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终止考试,当次考试卷面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做书面检讨:(一)考试清场后发放试卷前,仍私自保存与考试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物品者;(二)携带移动电话、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通信、上网、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者(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三)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直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物品者;(五)他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