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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财政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暂行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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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部队在沪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明文规定不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单位除外)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号文规定退职的人员,均属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范围。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项目为:(一)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二)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的各种物价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三)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四)按本市规定发放的书报费、洗理费;(五)按个人累计缴费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六)按上年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发的物价补偿费;(七)按规定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药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第四条离休、退休(职)人员(不含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易地安置补助费、遗属困难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离休干部的共享生活补贴费、护理费、交通费、特需经费、公用经费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各单位按规定的列支渠道支付。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率,按“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确定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第1页共3页之二十五点五(以下简称规定统筹率)。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比例低于规定统筹率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实行三年过渡的办法:(一)**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为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单位,第一年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缴费;第二年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缴费;第三年按规定统筹率缴费。(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为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的单位,第一年按增加五个百分点的比例缴费;第二年按第一年缴费比例增加五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的比例缴费;第三年按规定统筹率缴费。(三)**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为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点五(含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的单位,按规定统筹率缴费。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比例高于规定统筹率的,按规定统筹率缴费,其超过部分的费用,第一年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拨付百分之三十,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二年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拨付百分之六十,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三年全部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拨付。第八条在三年过渡期内,对**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比例低于或者高于规定统筹率的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额,由单位提出申请,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核定。各单位应按核定的缴费比例或拨付额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办理缴费或拨付手续。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后,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各单位按原规定的发放日期和办法发放。经费先由单位垫付,每月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结算,实行余额上缴,缺额拨付。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第2页共3页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年**月至**年**月期间各单位已经支付的离休费、退休(职)费不再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结算。从**年**月起,按本办法中第一年的过渡办法结算;满十二个月后,按第二年的过渡办法结算;再满十二个月后,按第三年的过渡办法结算。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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