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行贿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当前打击贿赂犯罪一定程度上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一方面,受贿犯罪大要案频繁发生,大量受贿人受到严惩,有的甚至被处以极刑
另一方面,行贿犯罪立案数量偏少,对行贿人处罚较轻,有相当部分行贿人未受到法律追究
同为罪犯,却屡屡出现受贿人一方身陷囹圄、万劫不复,而行贿人一方逍遥法外、变本加厉的怪象
放纵行贿无疑会催生更多的受贿,形成贿赂犯罪的恶性循环,进一步助长腐败现象
我们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走“双向反腐”之路,在严惩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综合效应
一、当前惩治行贿存在的若干问题(一)社会心理环境宽松,对行贿行为的容忍阈值偏高
对于受贿,人们通常会表示痛恨
这种腐败行为也往往成为众矢之的
许多人对大肆受贿的官员恨不能杀之而后快
但对于行贿,由于行贿人一般送出财物、付出代价在先,其谋求更大经济利益或非法所得的企图易被忽视,其危害性也未受到充分重视,因而相当多人认为,相对受贿人来说,行贿人有求于人、迫不得已,是“弱势群体”
甚至一些办案人员也认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是对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而对行贿人抱有或多或少的同情心,在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对于以“受害者”面目出现的行贿人给予“方便”,持以放任的态度
有的对受贿人急于撇清关系,避之惟恐不及,却热衷于与行贿人拉关系、交朋友,认为多个朋友多条路,放行贿人一马无伤大体,反而有利于自己升官发财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惩治行贿有所失范
一是法律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界定模糊
行贿人借机钻空子,在所谓的“正当利益”的庇护下大肆行贿而逃避制裁
打击贿赂犯罪往往仅及于受贿人,致使行贿之风盛行
二是立案、量刑标准的科学合理性有待于提高
如对涉嫌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司法机关应予立案
相对于个人受贿案件5千元的立案数额,厚此薄彼的双重标准导致一些行贿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