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中对于时间的规定①“在或大概在(onorabout)”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迄日期计算在内
②“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③“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④“前半月”是指一个月的1日到15日,“后半月”是指第16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都包括在内
⑤一个月的“上旬(beginning)”、“中旬(middle)”和“下旬(end)”分别是指该月的1日到10日、11日到20日、21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包括在内
【案例】一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法,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hipmentfromCtoDbeforeSeptember14,20--”(于20--年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
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不符点: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efor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
试分析此案例中,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
分析:根据UC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efor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二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