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7号)《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8月1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刘鹏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局规章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总局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和协调总局规章制定工作,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负责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遵循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三)遵循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章而做出具体安排或解释、补充的规章,也可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规章的名称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规章应当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简练,符合逻辑,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使用不确定的修饰词和宣传性、文学性的语言
第八条规章应当条文化,每一条应当包含一项内容
规章可以根据需要设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计划第九条总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制和实施
第十条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政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