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案例【例3
1】□加拿大加籍华人程先生是加拿大LINK国际投资集团董事,2000年来我国考察,认为中国经济必将持续发展,即决定在中国投资办实业
2001年8月,LINK国际投资集团与青岛福生机械厂达成协议,共同建立加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合同中约定:(1)双方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加福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海滨路104号;(2)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LINK国际投资集团以现金和机械设备出资,出资总额为200万美元,青岛福生机械厂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总额为600万美元,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和享受收益;(3)企业从事微型精密机械设备的生产,产品全部外销;(4)合资企业在合作期间所得的收益首先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在偿付外方出资完毕后的合作期间内,合作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选派,投资集团派出2人,青岛福生机械厂选派6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6)合资企业经营期限为8年,自2001年8月1日-2009年8月1日
请问该企业的出资和收益分配的约定是否符合《合资企业法》的规定
该合营企业合同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是否合法
该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2000年7月,日本商人田中次郎、温州绸缎厂和美华刺绣厂的厂长韩新,决定合作,在温州设立中外合作企业
合同约定如下:(1)合作企业名称为中日温州绸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为中国温州市临江道北街44号,企业性质为中国法人,企业形式为有限公司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日本商人田中次郎以现金50万美元和价值3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作为合作条件
温州绸缎厂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作为合作条件;美华刺绣厂的厂长韩新以20万美元股票作为合作条件
以上资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