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例1:两个在苏州设立的新加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由于在无锡承包一个建设工程而发生了争议,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法院解决
分析:这个案例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承包的工程也在中国境内,法律事实也在中国境内,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解释,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
但是从广义上说此案具有涉外因素,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属于中国法人,但毕竟是“外商”
这个实例的确说明,是否涉外不一定仅有三要素
例如发生争议的地点,解决争议的地点,就不属于三要素了
例2:卢雪影诉光大银行南宁桃源支行、广西侨恒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案:卢雪影为香港居民,2003年与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签约,约定卢雪影以贷款方式向侨恒有限公司等支付收购原料的资金共200万元,连续6个月;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承诺每月支付10万元利息及劳务费给原告,6个月共计60万元;为保证合同履行,根据协议,被告光大银行南宁桃源支行同意为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提供担保,同时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向光大银行提供了反担保;之后,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不履行还款责任,卢雪影起诉,要求: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还款,并要求光大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庭审中双方都同意适用我国法律,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对原告的还款责任,不支持原告要求光大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要求
原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里的“香港居民”,具有“涉外”因素,因为中国内地与香港属于不同的“法域”
问题:为何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光大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要求
参考答案:根据中国法律,银行不得作为担保人,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
问题:香港已经回归,属于我国的一个部分,难道也属于“国际民商事关系”吗
参考答案:这是国际私法领域一个特殊的问题:区际冲突法,以后我们将要讲到
例3: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某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琳达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了中国定居并发生离